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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國家貿易風險及經濟研究

歐洲企業破產:臨時修改法律程序以延遲破產申請期限

Business insolvencies in Europe: amendments to legal procedures temporarily postpone due dates

新冠疫情(COVID-19)給歐洲經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影響。供需端的雙重衝擊導致許多公司因員工無法返崗而停產或部分停產;流動性限制也造成消費需求下降。營收減少使企業的現金狀況雪上加霜,逾期付款的情況越來越多,最終導致違約率上升。

 

 

許多歐洲國家臨時修改了有關違約程序的法律框架以應對此次危機

在大多數歐洲國家,公司董事長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部門彙報付款方面的違約情況,否則其將承擔個人責任。主管部門會在收到相關報告後啟動破產程序。然而,為了在疫情得到控制後保護本國的經濟結構以及經濟復甦能力,歐洲絕大多數國家的政府採取了兩大措施:一是穩定企業現金流,如社保和稅收的延期繳納或減免,以及為銀行貸款提供國家擔保;二是臨時修改規範破產程序的法律框架。

德國政府已經將公司管理者在發現破產或負債過多的情況後三周內啟動違約程序的義務暫停,有效期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企業還可通過聯邦司法部的法令將暫停期限延長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西班牙將破產申請義務暫停的有效期延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最初規定的期限為停止付款後的兩個月)。在義大利,只有檢察官辦公室有權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之前啟動違約處理常式。

在法國,破產申請義務暫停的有效期延長至 2020 年 8 月 24 日。而此前的法規要求公司董事長在付款中止後 45 天內啟動破產程序,否則其將為逾期申請破產承擔相應的責任。在 2020 年 8 月 24 日之前,是否暫停付款應根據公司 3 月 12 日的情況進行評估。在英國,在 2020 年 5 月 20 日提交的違約法案生效前,債權人不得啟動違約程式。如果上述法案中的措施在 6 月生效,其將在 7 月到期。

荷蘭在歐洲是個例外:自疫情爆發以來,政府沒有針對違約事件實施任何緊急措施。

不過,鑒於經濟衝擊的巨大規模和這些措施的臨時性,一旦這些措施到期,就再也無法遏制企業破產數量的飆升之勢。

監管措施的變化推遲了歐洲企業的破產期限,卻難改整體數量增長之勢,各國受影響的程度亦有區別

根據科法斯的預測模型,預計整個歐洲的企業破產數量將在 2020 年下半年和 2021 年大幅上升。儘管德國受疫情影響最小,在 2019 年底至 2021 年底間的企業破產數量仍將增長 12%。法國 (+21%) 和西班牙 (+22%) 受此次危機的影響更大。然而,企業破產數量預計增加最多的國家是荷蘭 (+36%)、英國 (+37%) 和義大利 (+37%)。

破產數量預測與經濟增長預測的趨勢大體一致,同時仍存在一些顯著的差異。荷蘭和德國應該是受影響最小的國家,2021 年這兩個國家的 GDP 預計比 2019 年下降不到 2%。法國和西班牙的情況會更糟,其 GDP 降幅可能接近 3% 和 4%。與去年相比,英國和義大利的 GDP 可能會分別下降 5% 和 6%。

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差異可以解釋為政府沒有對破產程序進行臨時調整(例如荷蘭)。在經濟萎縮時期對破產事件的回應能力也與破產程序的成本有關(英國和荷蘭的成本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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